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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党内政治生活红线(四) ——搞团团伙伙、培植私人势力

发布日期:2019/4/8 11:01:07    点击数:2206    来源:
导读:如何理解党内政治生活红线(四) ——搞团团伙伙、培植私人势力

 典型案例

杨某,中共党员,某市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

2011年1月以来,杨某利用担任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上,违背党的干部方针和原则,大搞任人唯亲和利益输送,以老乡、校友为纽带,在政法委和其他部门,搞团团伙伙、培植私人势力,企图建立一个听命于他的独立王国,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2015年3月,杨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组织立案审查。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搞团团伙伙、培植私人势力的违纪案件。所谓的“搞团团伙伙、培植私人势力”,是指一些党员干部背离组织,破坏纯洁的同志关系,为了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借“同学”“同乡”“战友”等各种名义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相互勾结,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搞亲亲疏疏,利益输送,在党内形成不同的团伙和山头,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行为。具体表现就是在单位内部笼络身边人、组建“个人王国”,在单位外部则网罗亲朋故友、同学同乡形成关系网,打造休戚与共的利益共同体。无论是对单位内部还是单位外部,通过这种联结关系,建立一个相互利用、相互交换的权力共生体系,相互之间通过互通款曲、相互提携、利益输送、站台助威等为自己营造声势、捞取政治资本。搞团团伙伙、培植私人势力,从本质上讲就是背离党的组织,另搞一套,严重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纵观近年来的腐败案件,呈现出“窝案、串案、案中案逐步增多”的特征,“一窝”“一串”把“圈中人”一个个地牵了出来。媒体披露,周永康、令计划等落马的“大老虎”背后,都有着“秘书帮”“西山会”等一个个或明或暗、或松散或紧密的帮派圈子。这些人权力越大、位置越重要,越不拿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回事,甚至到了肆无忌惮、胆大包天的地步;有的政治野心膨胀,为一己私利或小团体的利益背着组织搞政治阴谋活动、搞破坏党的政治勾当;有的领导干部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老子天下第一,把党派他去主政的地方当成了自己的“独立王国”,用干部、作决策不按规定向中央报告,搞小山头、小团体、小圈子。这在我们党内是绝对不允许的。如果让他们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分裂活动成了势、得了逞,就会严重侵蚀党的思想道德基础,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人民的事业发展。党的十八大以后展开的正风反腐斗争中,这些野心家、阴谋家陆续被揭露出来,并清除出党,消除了党内最大的政治隐患,净化了党内政治生态。

本案中,杨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任人唯贤、五湖四海,但他却利用职权乱拉私人关系,搞团团伙伙、培植私人势力,企图建立一个听命于他的独立王国,严重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败坏了所在地方的政治生态,应当受到党纪的严惩。

政治提醒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这既是党的政治纪律,也是党内政治生活不可触碰的红线。我们党历来主张干部选拔要“五湖四海”,就是为了防止出现山头、拉帮结派现象。党章规定,党员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的义务。早在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就规定“绝对禁止搞宗派活动,搞小圈子;不允许拉拢一部分人,排斥一部分人;抬一部分人,压一部分人”“严禁以派性划线,严禁利用职权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私人势力。共产党员应该忠于党的组织和党的原则,不应该效忠于某个人。任何人不得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不得把上下级关系变成人身依附关系”。邓小平同志从维护党的团结的高度批评过山头主义,指出领导干部要“遵守党的纪律,不能搞宗派主义,树山头、垒山头,或者站到这个山头、那个山头。如果这样,党就分裂了,就没有战斗力了”。“小圈子那个东西害死人呐!很多失误就是从这里出来,错误就从这里犯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腐败问题与政治问题往往是相伴而生的。”这就揭示出一个规律性现象:那些图谋窃取党和国家权力的野心家、阴谋家,不仅在经济上存在严重问题,而且在政治上也存在严重问题,其经济上的以权谋私同政治上的结党营私是互为因果的,两者走向合流与共谋是必然的。这些从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查处的大量违纪违法案件已经得到证实。党员干部也有社会交往的需求,通过聚会等联络感情、结交朋友了解社会,本身并无不妥,但有极个别人借联谊、聚会之名,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或非组织活动,使之成了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的平台,这是我们党坚决反对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引为鉴戒,如果以投机心理去依附那些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阴谋窃取党和国家权力的人,一旦入了帮、进了派,抱了团、成了伙,就很难保持政治上的清流,就会成为一根绳上的蚂蚱,到头来必然会落得个被一锅端的下场。广大党员干部要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破除“小圈子”,远离“小圈子”,靠拢“大家子”,积极靠拢党组织、靠拢人民群众。

法规链接

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四部分第四段

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坚决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窃取党和国家权力。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八部分第五段

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能搞家长制,要求别人唯命是从,特别是不能要求下级办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下级应该抵制上级领导干部的这种要求并向更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报告,不应该对上级领导干部无原则服从。规范和纯洁党内同志交往,领导干部对党员不能颐指气使,党员对领导干部不能阿谀奉承。

2.《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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