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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章程

来源:   | 点击数:6768次   | 更新时间:2009/6/5 18: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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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导读:黄冈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章程
(2008年11月8日志愿者服务队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发展,有效发挥志愿者参与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和志愿服务的作用,规范志愿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湖北省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队名称:黄冈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以下简称志愿者服务队)。
第三条 志愿者服务队以宣传无偿献血知识,服务无偿献血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为宗旨。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队是由从事无偿献血或热心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各界人士,自发组建的公益性志愿者组织。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队在团市委志愿者指导中心注册,在市献血办、市中心血站指导下从事无偿献血宣传、招募、服务工作。
第六条 志愿者服务队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奉行“服务社会、传播爱心、传承文明”,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持续、深入、健康发展。
第七条 志愿者奉献个人的时间和能力,在不为任何报酬的情况下,为无偿献血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其行为表现为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和组织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市志愿者服务队,设队长 一人,副队长两人,秘书长一人,名誉队长一人,相应工作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各县(市区)设志愿者服务队分队,各分队设分队长一人,副分队长二人。
第九条 市志愿者服务队执行机构是常务处,常务处由队长、副队长、秘书长、部长、副部长、分队长组成。
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队队长、副队长由志愿者大会采取提名选举方式产生,秘书长由市献血办委派。各工作部、分队负责人采取自荐、推荐、竞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队长、副队长选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工作职责:
(一)常务处负责组织、规划、协调、指导及管理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活动;
(二)队长:全权负责志愿者服务队的运作和管理,领导志愿者服务队各机构开展工作,主持召开工作会议;
(三)副队长:协助队长,领导志愿者服务队各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季度工作计划;执行处理志愿者服务队各项决议;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各工作部长(分队长):负责组织和管理本部门、县(市区)志愿者活动的开展;
(五)常务处至少每一季度召开一次常务处成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处扩大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志愿者服务队年会,向志愿者汇报全年工作情况和提出今后工作计划;
(六)常务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志愿服务队各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进行调整;
(七)如遇重大事项或决定必须经常务处成员集体讨论,有2/3以上多数通过,方可实施。常务处成员对队长的提议或决定,有2/3以上多数反对即可否决。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二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志愿从事无偿献血公益性社会服务工作;
(四)认同并遵守本章程,履行入队登记注册手续,并接受入队培训辅导,均可成为志愿服务队队员。
第十三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二)有权参加志愿者服务队组织的各项志愿服务、相关活动及培训交流;
(三)有权对志愿者服务队或队员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有参加志愿者服务队内部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五)有受到奖励和表彰的权利。
第十四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志愿者服务队章程,执行志愿者服务队决议的义务;
(二)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队提倡或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志愿服务,完成已承诺的工作任务;
(三)维护志愿者服务队及志愿者的形象及声誉;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志愿服务时不得推介与无偿献血无关的业务或不科学的理念,不得通过志愿服务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倡导团队精神,队员以志愿者服务队名义组织活动时,须报常务处批准。
第十六条 队员如果有违反国家法律和志愿者服务队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不改的,经常务处决定可以取消其队员资格。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志愿者应根据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及特长等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活动形式。一般情况下,每位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每次不得少于两小时,每年服务工时累计不得少于二十四小时。
第十八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服务队章程和规章制度,服从服务队管理和安排。
第十九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时,必须佩带服务标识,做到着装整洁、举止大方、语言文明、主动热情、耐心细致。
第二十条 志愿者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无偿献血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等;
(二)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及时机招募献血者;
(三)为献血者在捐血过程中提供服务;
(四)参与各种献血宣传活动的组织、策划。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活动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定点服务:指利用业余时间到捐血点或指定地点参加志愿服务等;
(二)社会服务:指在社会活动中利用各种机会,传播适量捐血无损身体的切身感受和健康理念,唤起更多健康适龄者捐献血液。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到捐血点进行志愿服务时,原则上是自行选择时间和服务地点,报服务点召集人或常务处进行排班备案,或由常务处按需求征询志愿者同意后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必须在中心血站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在捐血点服务时应当遵守的纪律和注意事项:
(一)志愿者不得在捐血点从事与无偿献血无关的活动;
(二)志愿者应当首先服从服务队的排班计划,若因故不能出勤,则应事先请假;
(三)志愿活动应当在志愿者的业余时间开展,不鼓励志愿者在自身主业工作时间参加志愿宣传和服务工作;
(四)志愿者如对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与当事人沟通,也可通过服务队等组织形式向领导反映;
(五)注意保护献血者的个人隐私,医生在对献血者进行体检或问诊时,志愿者应主动回避,志愿者不得询问献血者体检结果和对他人泄露献血者的任何健康状况及信息;
(六)对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不得主动作答。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的培训分初级培训、中级培训、高级培训和参观交流等形式进行。通过培训,提高志愿者综合素质、理论水平、服务质量及工作效率。
志愿者注册或到捐血点参加志愿服务前,必需接受至少一次集中授课形式的初级培训和五小时以上的现场实习。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时,由现场采血工作人员签名记录工时,并在志愿考核记录册作好相应的登记。志愿者服务常务处负责对志愿者的志愿服务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志愿者实行积分星级管理办法 。
(一)星级分五级,以累计志愿服务50小时,则晋升一个星级;
(二)达到五星级,且工作态度认真者,将授予优秀无偿献血志愿者荣誉称号,并推荐到有关部门参加优秀志愿者表彰评选。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服务队经费主要来源为市献血办、市中心血站;本队也接受社会捐款、企业赞助和公益组织、基金会的资助。所得经费主要用于各项志愿服务的开展,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志愿者服务队常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修订需经志愿者服务队代表大会2/3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条 志愿者服务队队微、队旗、队歌及口号由常务处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志愿者服务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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